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:
1.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,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。
2.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、军队、政党组织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。
3. 政府审计、税务、人民银行、证券监管、保险监管等部门,它们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,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。
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政府会计的核算和监督体系